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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馬光:资治通鉴·卷015·第3则
司馬光《资治通鉴》· 卷015·文帝前十三年(甲戌,公元前一六七年) · 财富 · 投资 · 决策 · 行动
丞相張蒼、御史大夫馮敬奏請定律曰:「諸當髡者為城旦、舂;當黥者髡鉗為城旦、舂;當劓者笞三百;當斬左止者笞五百;當斬右止及殺人先自告及吏坐受賕、枉法、守縣官財物而即盜之、已論而復有笞罪皆棄市。罪人獄已決為城旦、舂者,各有歲數以免。」制曰:「可。」
出处:
https://zh.wikisource.org/wiki/%E8%B3%87%E6%B2%BB%E9%80%9A%E9%91%91/%E5%8D%B7015
定位:卷015·文帝前十三年(甲戌,公元前一六七年)·第3则 · 核对日期:2026-10-19 · 核验:逐字核对
白话
丞相张苍和御史大夫冯敬上奏请求制定新律令:原本应剃发的改为服城旦、舂刑;应黥面的改为剃发钳颈服城旦、舂刑;应割鼻的改为笞打三百;应砍左脚的改为笞打五百;应砍右脚的和杀人后自首的、官吏受贿枉法、监守自盗、已判刑又犯笞罪的都弃市处死。罪犯已判决服城旦、舂刑的,各有年限可以免罪。文帝批准。
上下文
这是废除肉刑后,丞相张苍等人制定的具体替代刑罚,将肉刑改为劳役和笞刑。
今日一问
用笞刑替代肉刑,是否真的更人道?改革时如何避免换汤不换药?
公版古籍;原文逐字取自 Wikisource,仅作分段,未附标点以外的改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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