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 · 中国古籍
司馬光:资治通鉴·卷175·第36则
司馬光《资治通鉴》· 卷175·太建十三年(辛丑,公元五八一年) · 决策 · 领导 · 哲学 · 成长
初,周法比於齊律,煩而不要,隋主命高熲、鄭譯及上柱國楊素、率更令裴政等更加修定。政練習典故,達於從政,乃采魏、晉舊律,下至齊、梁,沿革重輕,取其折衷。時同修者十餘人,凡有疑滯,皆取決於政。於是去前世梟、轘及鞭法,自非謀叛以上,無收族之罪。始制死刑二,絞、斬;流刑三,自二千里至三千里;徒刑五,自一年至三年;杖刑五,自六十至百;笞刑五,自十至五十。又制議、請、減、贖、官當之科以優士大夫。除前世訊囚酷法,考掠不得過二百;枷杖大小,咸有程式。民有枉屈,縣不為理者,聽以次經郡及州省;若仍不為理,聽詣闕伸訴。
出处:
https://zh.wikisource.org/wiki/%E8%B3%87%E6%B2%BB%E9%80%9A%E9%91%91/%E5%8D%B7175
定位:卷175·太建十三年(辛丑,公元五八一年)·第36则 · 核对日期:2026-10-19 · 核验:逐字核对
白话
隋文帝命高颎、郑译、杨素、裴政等修订北周旧律,裴政博通典故,主持采择魏晋至齐梁法律,折衷轻重。废除枭首、轘身、鞭刑等酷刑,规定死刑二、流刑三、徒刑五、杖刑五、笞刑五,并设议、请、减、赎、官当等优遇士大夫的条款。禁止刑讯过二百,枷杖有程式。百姓有冤可逐级申诉直至朝廷。核心是宽简刑罚、规范司法。今天可借鉴:制度设计应兼顾公平与效率,并保障申诉渠道。
上下文
《资治通鉴》卷175记载隋开皇元年(581年)修订新律,由裴政主持,奠定隋唐律基础。
今日一问
在制定规则时,如何平衡惩罚的严厉性与人道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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