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 · 中国古籍
司馬光:资治通鉴·卷178·第3则
司馬光《资治通鉴》· 卷178·高祖文皇帝上之下開皇十六年(丙辰,公元五九六年) · 领导 · 决策 · 行动
秋,八月,丙戌,詔:「決死罪者,三奏然後行刑。」
出处:
https://zh.wikisource.org/wiki/%E8%B3%87%E6%B2%BB%E9%80%9A%E9%91%91/%E5%8D%B7178
定位:卷178·高祖文皇帝上之下開皇十六年(丙辰,公元五九六年)·第3则 · 核对日期:2026-10-19 · 核验:逐字核对
白话
开皇十六年八月,隋文帝下诏:判处死刑的案件,必须三次上奏皇帝批准后才能执行。这是为了慎重对待人命,防止冤杀错杀,给死刑犯多一层复核机会。三次奏报能促使官员反复核实案情,也体现皇帝对生杀大权的掌控。今天司法中的死刑复核程序也是同样道理:多一道审核,少一分误判。
上下文
隋文帝开皇十六年(596年)下诏规定死刑执行前需三次奏报,体现慎刑思想。
今日一问
在重要决策中,你是否设置了足够的复核环节来避免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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