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 · 中国古籍

司馬光:资治通鉴·卷206·第17则

司馬光《资治通鉴》· 卷206·則天順聖皇后中之下聖歷二年(己亥,公元六九九年) · 领导 · 决策 · 成长 · 哲学

制:「州縣長吏,非奏有敕旨,毋得擅立碑。」

出处: https://zh.wikisource.org/wiki/%E8%B3%87%E6%B2%BB%E9%80%9A%E9%91%91/%E5%8D%B7206
定位:卷206·則天順聖皇后中之下聖歷二年(己亥,公元六九九年)·第17则 · 核对日期:2026-10-19 · 核验:逐字核对

白话

武则天颁布制书规定:州县长官,如果没有接到朝廷的敕旨,不得擅自为自己立碑。古代地方官离任后,当地百姓或下属常为其立碑颂德,但有些官员为了虚名,自己授意立碑,甚至强迫百姓。武则天此举是为了禁止这种自我吹捧的行为,防止官员沽名钓誉、劳民伤财。立碑需要经过朝廷批准,意味着中央对地方官员的舆论评价进行控制,避免地方官通过立碑来树立个人威望,形成地方势力。这也反映了武则天对官员行为的严格管理,强调政令统一,维护中央权威。

上下文

武则天时期,官员立碑颂德之风盛行,多有虚夸。武则天通过制书加以规范。

今日一问

你如何看待自我宣传与实干的关系?如何避免形式主义?

公版古籍;原文逐字取自 Wikisource,仅作分段,未附标点以外的改写。

本文本为公版;底本与原文链接见上。 版权

← 返回原文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