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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馬光:资治通鉴·卷212·第11则

司馬光《资治通鉴》· 卷212·玄宗至道大聖大明孝皇帝上之下開元六年(戊午,公元七一八年) · 财富 · 投资 · 决策 · 哲学

唐初,州縣官俸,皆令富戶掌錢,出息以給之;息至倍稱,多破產者。秘書少監崔沔上言,請計州縣官所得俸,於百姓常賦之外,微有所加以給之。從之。

出处: https://zh.wikisource.org/wiki/%E8%B3%87%E6%B2%BB%E9%80%9A%E9%91%91/%E5%8D%B7212
定位:卷212·玄宗至道大聖大明孝皇帝上之下開元六年(戊午,公元七一八年)·第11则 · 核对日期:2026-10-19 · 核验:逐字核对

白话

唐初州县官的工资,是让富户掌管公钱放贷,用利息支付;利息常滚到本金一倍,很多富户因此破产。崔沔建议:算好官员应得俸禄,在百姓正常赋税之外稍微加征一点来支付。朝廷采纳。这等于把官员薪酬从“金融操作”转为“财政列支”,百姓负担略增但可控,富户不再被高利贷拖垮。

上下文

唐初地方财政靠“公廨钱”放贷生息,弊端丛生,开元六年崔沔上言改革。

今日一问

你们那里有没有靠“临时创收”养人的做法,正在制造隐性代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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