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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梦雷等(编):古今图书集成·食货典·第017卷·第35则

陈梦雷等(编)《钦定古今图书集成·食货典》· 第017卷 · 投资 · 领导 · 哲学 · 健康

出結移送到部、亦准編作佐領。康熙十四年《大清會典》:凡招民復業,康熙十四年,覆准招回原籍。「流民」止議敘州縣官,其司道等官不得議敘。康熙十五年《大清會典》。凡投充人口,康熙十五年題准:嗣後有以投充滿洲之人,稱為「納糧之民」者,地方官降一級調用。轉申上司,罰俸一年,巡撫罰俸六個月。先稱不係投充,後報投充者,地方官罰俸一年。該管上司罰俸六個月,巡撫罰俸三個月。凡買賣人口,康熙十五年題准、「旗下買民,令正印官用印准買。」若在地方犯罪逃出賣身者,保人係民,枷號三個月,責四十板。

出处: https://zh.wikisource.org/wiki/%E6%AC%BD%E5%AE%9A%E5%8F%A4%E4%BB%8A%E5%9C%96%E6%9B%B8%E9%9B%86%E6%88%90/%E7%B6%93%E6%BF%9F%E5%BD%99%E7%B7%A8/%E9%A3%9F%E8%B2%A8%E5%85%B8/%E7%AC%AC017%E5%8D%B7
定位:第017卷·第35则 · 核对日期:2026-10-19 · 核验:逐字核对

白话

出具结移送到部,也准编作佐领。康熙十四年规定:招民复业,招回原籍流民只议叙州县官,司道等官不得议叙。康熙十五年规定:以后有把投充满洲之人称为纳粮之民的,地方官降一级调用,转申上司罚俸一年,巡抚罚俸六个月。先说不系投充后报投充的,地方官罚俸一年,上司罚俸六个月,巡抚罚俸三个月。买卖人口:旗下买民,令正印官用印准买。若在地方犯罪逃出卖身的,保人系民,枷号三个月、责四十板。

上下文

康熙十四、十五年《大清会典》条文,继续规范投充认定和旗下买民程序,强调官方印信。

今日一问

在身份认定和交易合规中,如何防止弄虚作假和推诿责任?

公版古籍;原文逐字取自 Wikisource,仅作分段,未附标点以外的改写。

本文本为公版;底本与原文链接见上。 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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