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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梦雷等(编):古今图书集成·食货典·第043卷·第32则

陈梦雷等(编)《钦定古今图书集成·食货典》· 第043卷 · 投资 · 成长 · 行动 · 领导

自畿內徙畿外,自京縣徙餘縣,皆有禁。四裔降戶,附以寬鄉,給復十年。奴婢縱為良人,給復三年。沒外蕃人一年還者,給復三年;二年者,給復四年;三年者,給復五年。浮民部曲客女奴婢縱為良者,附寬鄉。 又按《志》,開元二十五年,詔屯官敘功以歲豐凶為上下,鎮戍地可耕者,人給十畝以供糧。方春,「屯官巡行讁作不時者」,天下屯田收穀百九十餘萬斛,按:杜佑《通典》「二十五年,令田廣一步,長二百四十步為畝,百畝為頃。」〈注〉自秦漢以降,即二百四十步為畝,非獨始於國家,蓋具《令》文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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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位:第043卷·第32则 · 核对日期:2026-10-19 · 核验:逐字核对

白话

从京畿迁往京畿以外、从京县迁往其他县,都有禁令。四方归降的户口,安置在宽乡,免除赋役十年。奴婢放为良人,免赋役三年。被外族掳走一年后返回的,免三年;两年返回的免四年;三年返回的免五年。浮民、部曲、客女、奴婢放为良的,安置在宽乡。开元二十五年,诏令屯官按年成丰歉评定功绩上下,镇戍地可耕的,每人给十亩供粮。春天屯官巡视,处罚不按时耕作的人。全国屯田收谷一百九十多万斛。

上下文

唐代对特殊人口(降户、奴婢、归俘等)的安置和屯田管理政策。

今日一问

对于回归社会的人员,怎样的安置政策更能帮助他们重新开始?

公版古籍;原文逐字取自 Wikisource,仅作分段,未附标点以外的改写。

本文本为公版;底本与原文链接见上。 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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