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 · 中国古籍
陈梦雷等(编):古今图书集成·食货典·第043卷·第35则
陈梦雷等(编)《钦定古今图书集成·食货典》· 第043卷 · 投资 · 决策 · 哲学 · 领导
若當家口分之外,先有地非狹鄉者,並即迴受,有賸追收,不足者更給。諸永業田皆傳子孫,不在收授之限。即子孫犯除名者,所承之地亦不追。每畝課種桑五十根以上,榆棗各十根以上,三年種畢。鄉土不宜者,任以所宜樹充。所給五品以上永業田,皆不得狹鄉受任,於寬鄉隔越射無主荒地充。即買蔭賜田充者,雖狹鄉亦聽。其六品以下永業,即聽本鄉取還公田充,願於寬鄉取者亦聽。應賜人田,非指的處所者,不得狹鄉給。其應給永業人,若官爵之內有解免者,從所解者追。既解,免不盡者,隨所降品追。
出处:
https://zh.wikisource.org/wiki/%E6%AC%BD%E5%AE%9A%E5%8F%A4%E4%BB%8A%E5%9C%96%E6%9B%B8%E9%9B%86%E6%88%90/%E7%B6%93%E6%BF%9F%E5%BD%99%E7%B7%A8/%E9%A3%9F%E8%B2%A8%E5%85%B8/%E7%AC%AC043%E5%8D%B7
定位:第043卷·第35则 · 核对日期:2026-10-19 · 核验:逐字核对
白话
如果家里原有土地超过应得口分田,且在非狭乡,就收回多出的部分;不足则补足。永业田传子孙,不收回;子孙犯罪除名,已继承的田也不追回。每亩须种桑五十棵、榆枣各十棵,三年种完;不适宜的地方可种其他树。五品以上官员的永业田不得在狭乡授给,要在宽乡隔越授无主荒地;用买荫赐田补足的,虽狭乡也允许。六品以下永业田可在本乡取公田补,愿去宽乡也行。赐田没有指定地点的,不得在狭乡给。官员因免官或降级,按所解或所降品级追回相应永业田。
上下文
唐代均田制细则,规定永业田的授给、追收和种植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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