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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梦雷等(编):古今图书集成·食货典·第077卷·第57则

陈梦雷等(编)《钦定古今图书集成·食货典》· 第077卷 · 投资 · 哲学 · 心性 · 领导

孝宗隆興元年振兩淮流民以兩浙江東大水旱蝗蠲其租詔逃戶田土五年歸業者即給還按《宋史孝宗本紀》:「隆興元年二月己卯,振兩淮流民。三月庚申,以久雨,命有司振災傷,察刑禁。是歲,以兩浙大水旱蝗,江東大水,悉蠲其租。」按《文獻通考》:元年詔「貧乏下戶或因饑饉逃亡,官司即時籍其田土,致令不復歸業。今州縣申嚴赦文五年之限,應歸業者即給還。」按《續文獻通考》:元年,詔「福建提舉司具到本路見在常平米九萬九千二百餘石,義倉米二十九萬五千六百餘石,令本司契勘,如無陳腐,不須更行收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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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位:第077卷·第57则 · 核对日期:2026-10-19 · 核验:逐字核对

白话

孝宗隆兴元年,两淮流民需要救济,两浙、江東又遭水旱蝗灾,朝廷下令免除租税。同时下诏:贫苦下户因饥荒逃亡,官府立即登记其田土,导致他们无法归业;现在重申五年期限,只要回来就归还田产。另外,福建提举司报告常平米九万多石、义仓米二十九万多石,令检查若无陈腐就不必再买。核心是:救灾要减免负担、保护逃户产权、盘活现有储备,避免重复采购浪费。

上下文

南宋孝宗隆兴元年(1163年),两淮流民问题与两浙江东灾害并发,朝廷调整赈济和田产政策。

今日一问

对于因灾荒外出的人,我们如何保障他们回乡后能拿回自己的土地和生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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