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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梦雷等(编):古今图书集成·食货典·第079卷·第54则

陈梦雷等(编)《钦定古今图书集成·食货典》· 第079卷 · 财富 · 成长 · 健康 · 投资

然立法之始,貴在必行。其令提刑司、各路計司兼領之,郡縣吏沮格者糾,能推行者加擢用。若中都路年穀不熟之所,則依常平法減其價三之一以糶。」詔從之。又按《志》:元年,尚書戶部言:中都等路被水,詔委官推排,比舊減錢五千六百餘貫。明昌二年制:「災傷報不以實者,主司戶長論罪有差,闕食等處許納粟補官。」按《金史章宗本紀》。二年四月戍子,制諸部內災傷主司應言而不言及妄言者杖七十。檢視不以實者罪如之。因而有傷人命者,以違制論。致枉有徵免者坐贓論。妄告者戶長坐詐不以實罪。

出处: https://zh.wikisource.org/wiki/%E6%AC%BD%E5%AE%9A%E5%8F%A4%E4%BB%8A%E5%9C%96%E6%9B%B8%E9%9B%86%E6%88%90/%E7%B6%93%E6%BF%9F%E5%BD%99%E7%B7%A8/%E9%A3%9F%E8%B2%A8%E5%85%B8/%E7%AC%AC079%E5%8D%B7
定位:第079卷·第54则 · 核对日期:2026-10-19 · 核验:逐字核对

白话

立法之初贵在必行。令提刑司、各路计司兼管,郡县官吏阻挠的纠劾,能推行的提拔。中都路年谷不熟的地方,依常平法减价三分之一出售。皇帝听从。明昌元年,尚书户部说中都等路遭水灾,派官推排,比旧减钱五千六百余贯。明昌二年规定:灾伤报告不实的,主司、户长按情节论罪;缺粮处允许纳粟补官。四月规定:部内灾伤应报不报或妄报的杖七十,检视不实的同罪,因此伤人性命的以违制论,导致枉征免的按贪赃论,妄告的户长按诈不以实罪。核心是严明灾情上报责任。

上下文

摘自《金史·章宗本纪》及《食货志》,记载常平仓推行及灾情上报的奖惩制度。

今日一问

今天如何确保灾情信息真实及时,避免瞒报或虚报?

公版古籍;原文逐字取自 Wikisource,仅作分段,未附标点以外的改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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