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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馬光:资治通鉴·卷200·第17则

司馬光《资治通鉴》· 卷200·高宗天皇大聖大弘孝皇帝上之下顯慶四年(己未,公元六五九年) · 决策 · 财富 · 投资 · 成长

冬,十月,丙午,太子加元服,赦天下。初,太宗疾山東士人自矜門地,昏姻多責資財,命修《氏族志》例降一等;王妃、主婿皆取勳臣家,不議山東之族。而魏徵、房玄齡、李勣家皆盛與為昏,常左右之,由是舊望不減,或一姓之中,更分某房某眷,高下懸隔。李義府為其子求昏不獲,恨之,故以先帝之旨,勸上矯其弊。壬戌,詔後魏隴西李寶、太原王瓊、滎陽鄭溫、范陽盧子遷、盧渾、盧輔、清河崔宗伯、崔元孫、前燕博陵崔懿、晉趙郡李楷等子孫,不得自為昏姻。仍定天下嫁女受財之數,毋得受陪門財。然族望為時俗所尚,終不能禁,或載女竊送夫家,或女老不嫁,終不與異姓為昏。其衰宗落譜,昭穆所不齒者,往往反自稱禁婚家,益增厚價。

出处: https://zh.wikisource.org/wiki/%E8%B3%87%E6%B2%BB%E9%80%9A%E9%91%91/%E5%8D%B7200
定位:卷200·高宗天皇大聖大弘孝皇帝上之下顯慶四年(己未,公元六五九年)·第17则 · 核对日期:2026-10-19 · 核验:逐字核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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