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 · 中国古籍
司馬光:资治通鉴·卷045·第7则
司馬光《资治通鉴》· 卷045·顯宗孝明皇帝下永平十六年(癸酉,公元七三年) · 领导 · 健康 · 行动 · 哲学
六月,丙寅,以大司農西河王敏為司徒。有司奏請誅淮陽王延,上以延罪薄於楚王英,秋,七月,徙延為阜陵王,食二縣。
出处:
https://zh.wikisource.org/wiki/%E8%B3%87%E6%B2%BB%E9%80%9A%E9%91%91/%E5%8D%B7045
定位:卷045·顯宗孝明皇帝下永平十六年(癸酉,公元七三年)·第7则 · 核对日期:2026-10-19 · 核验:逐字核对
白话
六月丙寅日,任命大司农、西河人王敏为司徒。有关部门上奏请求诛杀淮阳王刘延,皇帝认为刘延的罪比楚王刘英轻,秋天七月,把刘延改封为阜陵王,食邑两个县。这讲的是明帝在处理宗室谋反案时区别对待:重臣处死,宗室亲王则从轻发落,只降封削地。背后的取舍是:对宗室既要惩戒又要保全骨肉,避免杀戮过重动摇皇室根基。可执行的做法是:处理犯错的人时,区分情节轻重和身份关系,给出有差别的处理,既立规矩又留余地。
上下文
《资治通鉴》卷四十五,汉明帝永平十六年。楚王英案后,淮阳王刘延也因罪被举报。
今日一问
面对团队中犯错的人,你能否区分情节轻重,给出有差别又留有余地的处理?
公版古籍;原文逐字取自 Wikisource,仅作分段,未附标点以外的改写。
你的邮箱
只用于发送原典。不发广告,不卖名单。
本文本为公版;底本与原文链接见上。 版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