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 · 中国古籍
司馬光:资治通鉴·卷051·第11则
司馬光《资治通鉴》· 卷051·孝顺皇帝上永建四年(己巳,公元一二九年) · 领导 · 决策 · 成长 · 行动
是歲,於窴王放前殺拘彌王興,自立其子為拘彌王,而遣使者貢獻,敦煌太守徐由上求討之。帝赦於窴罪,令歸拘彌國;放前不肯。
出处:
https://zh.wikisource.org/wiki/%E8%B3%87%E6%B2%BB%E9%80%9A%E9%91%91/%E5%8D%B7051
定位:卷051·孝顺皇帝上永建四年(己巳,公元一二九年)·第11则 · 核对日期:2026-10-19 · 核验:逐字核对
白话
核心是于窴王杀拘弥王后自立其子,汉朝却赦免其罪、只令归还属国,对方不肯。于窴王放前杀拘弥王兴,立自己儿子为拘弥王,然后派使者进贡。敦煌太守徐由请求讨伐。皇帝赦免放前罪过,命他归还拘弥国,但放前不肯。这暴露了朝廷以妥协求安定的局限:没有实力后盾,赦免和命令都难执行。今天处理越界行为时,若只口头要求改正而无跟进措施,对方往往不理。
上下文
东汉顺帝永建四年(129年),西域于窴王杀拘弥王并自立其子,遣使进贡。敦煌太守徐由请讨,顺帝赦其罪令归还拘弥国,于窴王不肯。
今日一问
当你要求对方纠正越界行为时,是否准备了让对方不得不遵守的后续手段?
公版古籍;原文逐字取自 Wikisource,仅作分段,未附标点以外的改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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