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 · 中国古籍
司馬光:资治通鉴·卷212·第10则
司馬光《资治通鉴》· 卷212·玄宗至道大聖大明孝皇帝上之下開元十年(壬戌,公元七二二年) · 领导 · 人性 · 健康 · 决策
秋,八月,癸卯,武強令裴景仙,坐贓五千匹,事覺,亡命。上怒,命集眾斬之。大理卿李朝隱奏景仙贓皆乞取,罪不至死。又,其曾祖寂有建義大功,載初中以非罪破家,惟景仙獨存,今為承嫡,宜宥其死,投之荒遠。其辭略曰:「十代宥賢,功實宜錄;一門絕祀,情或可哀。」制令杖殺。朝隱又奏曰:「生殺之柄,人主得專;輕重有條,臣下當守。今若乞取得罪,便處斬刑;後有枉法當科,欲加何辟?所以為國惜法,期守律文;非敢以法隨人,曲矜仙命。」又曰:「若寂勳都棄,仙罪特加,則叔向之賢,何足稱者;若敖之鬼,不其餒而!」上乃許之。杖景仙一百,流嶺南惡處。
出处:
https://zh.wikisource.org/wiki/%E8%B3%87%E6%B2%BB%E9%80%9A%E9%91%91/%E5%8D%B7212
定位:卷212·玄宗至道大聖大明孝皇帝上之下開元十年(壬戌,公元七二二年)·第10则 · 核对日期:2026-10-19 · 核验:逐字核对
白话
武强县令裴景仙贪赃折合五千匹绢,事发后逃跑。玄宗大怒,要当众斩他。大理卿李朝隐上奏:裴景仙是索贿,不是枉法,罪不至死;而且他曾祖裴寂有开国大功,后来家道中落,只剩他承嗣,应免死流放。玄宗仍下令杖杀,李朝隐再争:生杀大权归皇帝,但定罪轻重有律条,臣下必须守法;若索贿就斩,以后枉法该判什么?不能因怒坏法。玄宗终于同意,杖一百,流放岭南。核心是:执法要守律,不能凭一时喜怒加重刑罚。
上下文
《资治通鉴》记开元十年裴景仙贪赃案。李朝隐以守法抗旨,体现唐代大理寺对律令的坚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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