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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仲(旧题):管子·第67篇明法解·第13则

管仲(旧题)《管子》· 第67篇明法解 · 领导 · 哲学 · 决策 · 财富

明主之治國也,案其當宜,行其正理。故其當賞者,羣臣不得辭也。其當罰者,羣臣不敢避也。夫賞功誅罪,所以爲天下致利除害也。草茅弗去則害禾穀,盜賊弗誅則傷良民。夫舍公法而行私惠,則是利姦邪而長暴亂也。行私惠而賞無功,則是使民偷幸而望於上也。行私惠而赦有罪,則是使民輕上而易爲非也。夫舍公法,用私惠,明主不爲也。故《明法》曰:「不爲惠於法之內。」

出处: https://zh.wikisource.org/wiki/%E7%AE%A1%E5%AD%90/%E7%AC%AC67%E7%AF%87%E6%98%8E%E6%B3%95%E8%A7%A3
定位:第67篇明法解·第13则 · 核对日期:2026-10-19 · 核验:逐字核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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