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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仲(旧题):管子·第67篇明法解·第4则
管仲(旧题)《管子》· 第67篇明法解 · 领导 · 人性 · 哲学 · 健康
明主之治也,縣爵祿以勸其民,民有利於上,故主有以使之。立刑罰以威其下,下有畏於上,故主有以牧之。故無爵祿則主無以勸民,無刑罰則主無以威衆。故人臣之行理奉命者,非以愛主也,且以就利而避害也。百官之奉法無姦者,非以愛主也,欲以愛爵祿而避罰也。故《明法》曰:「百官論職,非惠也,刑罰必也。」
出处:
https://zh.wikisource.org/wiki/%E7%AE%A1%E5%AD%90/%E7%AC%AC67%E7%AF%87%E6%98%8E%E6%B3%95%E8%A7%A3
定位:第67篇明法解·第4则 · 核对日期:2026-10-19 · 核验:逐字核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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