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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梦雷等(编):古今图书集成·食货典·第011卷·第71则

陈梦雷等(编)《钦定古今图书集成·食货典》· 第011卷 · 投资 · 领导 · 学习 · 决策

五丁已上者,放一丁即令同籍共居,以敦風教。如更犯者,准法科罪。」是年,戶八百三十四萬八千三百九十五,口四千五百三十一萬一千二百七十二。天寶三載,制《天下籍文》定「百姓十八已上為中男,二十三已上成丁。」按《唐書元宗本紀》,不載。 按《冊府元龜》,三年二月二十五日,制天下籍造四本,京師、東京、尚書省、戶部各貯一本。十二月二十五日赦文:「比者成童之歲,則挂輕徭。既冠之年,使當正役。閔其勞苦,用軫于懷。自今以後,百姓宜以十八已上為中男,二十三已上成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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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位:第011卷·第71则 · 核对日期:2026-10-19 · 核验:逐字核对

白话

天宝三载规定,户籍抄写四本,分别存于京师、东京、尚书省和户部。十二月赦文说:以往孩童年纪小就承担轻徭,刚成年就服正役,实在劳苦。今后百姓十八岁以上为中男,二十三岁以上成丁。这调整了成丁年龄,推迟了服正役的时间,减轻了年轻人负担。同时多存户籍副本,便于中央掌握。可见政策既体恤民力,又加强档案管理。

上下文

天宝三载,唐朝改革户籍保存制度,并调整成丁年龄,反映赋役制度的细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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