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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梦雷等(编):古今图书集成·食货典·第014卷·第24则

陈梦雷等(编)《钦定古今图书集成·食货典》· 第014卷 · 投资 · 哲学 · 历史 · 健康

按《食貨志》:「二年,民有自鬻為奴者,詔以丁力等者易之。」天會三年,禁權勢家買貧民為奴。按《金史太宗本紀》:三年七月「壬申,禁內外官宗室毋私役百姓。己卯,詔權勢之家毋買貧民為奴,其脅買者,一人償十五人,詐買者,一人償二人,皆杖一百。」天會七年,詔「良人被略者聽贖。」按《金史太宗本紀》:七年三月「壬寅,詔軍興以來,良人被略為驅者,聽其父母夫妻子贖之。」熙宗皇統四年詔蒲解汝蔡等州百姓為驅者官贖之按《金史熙宗本紀》,皇統四年十一月「甲辰,詔陝西蒲、解、汝、蔡等處,因歲饑,流民典雇為奴婢者,官給絹贖為良,放還其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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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位:第014卷·第24则 · 核对日期:2026-10-19 · 核验:逐字核对

白话

金太宗禁止权势之家买贫民为奴,对胁迫购买者罚一人偿十五人,诈骗购买者罚一人偿二人,并杖一百;又允许良人被略者由亲属赎回。熙宗时,陕西饥荒流民典雇为奴,官府给绢赎为良,丁男三匹、妇人幼小二匹。核心是:用法律和财政手段遏制权贵趁灾买奴,并帮助良民恢复自由。可执行的做法是:严惩强买,设立赎身标准,由官府出资赎人。

上下文

金太宗至熙宗时期,权贵趁灾买贫民为奴,朝廷多次下诏禁止并赎身。

今日一问

如何防止弱势群体在困境中被变相剥夺自由?

公版古籍;原文逐字取自 Wikisource,仅作分段,未附标点以外的改写。

本文本为公版;底本与原文链接见上。 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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