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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梦雷等(编):古今图书集成·食货典·第014卷·第42则

陈梦雷等(编)《钦定古今图书集成·食货典》· 第014卷 · 健康 · 财富 · 投资 · 领导

八月庚辰,初命戶絕者,田宅以二分之一付其女及女孫。壬寅,詔推排西、北京、遼東三路人戶物力。」按:《續文獻通考》:「泰和元年十二月,定人戶物力隨時推收法。」泰和二年,定「人戶物力隨時推收法。」按《金史章宗本紀》云云 按《食貨志》:「二年閏十二月,上以推排時既問人戶浮財物力,而又勘當比次期迫事繁,難得其實,敕尚書省定人戶物力隨時推收法令,自今典賣事產者隨業推收,別置標簿,臨時止拘浮財物力以增減之。」泰和四年,定「典賣實業逐時推收法。」按《金史章宗本紀》,不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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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位:第014卷·第42则 · 核对日期:2026-10-19 · 核验:逐字核对

白话

泰和元年八月,首次规定绝户的田宅一半给女儿和孙女。同月下诏推排西京、北京、辽东三路的人户物力。十二月定“人户物力随时推收法”。泰和二年闰十二月,皇帝认为推排时既要问浮财物力,又勘当比次,期限紧事务繁,难得到实情,命尚书省定随时推收法:今后典卖产业随业推收,另设标簿,临时只按浮财物力增减。泰和四年又定典卖实业逐时推收法。

上下文

金章宗泰和年间,因推排物力耗时费力且难核实,改为随时推收,并调整绝户财产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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