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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梦雷等(编):古今图书集成·食货典·第014卷·第44则

陈梦雷等(编)《钦定古今图书集成·食货典》· 第014卷 · 成长 · 财富 · 投资 · 行动

五年六月,僉南京按察司事李革言,「近制令人戶推收物力,置簿標題,至通推時止,增新強,銷舊弱,庶得其實。今有司奉行滅裂,恐臨時冗併,卒難詳審,可定期限,立罪以督之。」遂令自今年十一月一日,令人戶告詣,推收標附,至次年二月一日畢,違期不言者坐罪。且令諸處稅務具稅訖房地,每半月具數申報所屬,違者坐以怠慢輕事之罪。仍敕:物力既隨業通,推時止令定浮財。泰和六年,更定《保伍法》。按《金史章宗本紀》不載 按《食貨志戶口》:金制,男女二歲以下為黃,十五以下為小,十六為中,十七為丁,六十為老,無夫為寡,妻妾,諸篤廢疾不為丁戶主,推其長充,內有物力者為課役戶,無者為不課役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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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位:第014卷·第44则 · 核对日期:2026-10-19 · 核验:逐字核对

白话

泰和五年六月,南京按察司事李革说:近来制度让人户推收物力、置簿标标题,到通推时只增新强、销旧弱,才能得实。但有关部门执行草率,恐怕临时冗杂难详审,应定期限、立罪督责。于是令从今年十一月一日起,让人户告诣推收标附,到次年二月一日截止,违期不报的治罪。又令各处税务把已税房地每半月申报所属,违者以怠慢轻事罪论处。仍敕:物力随业通推时只定浮财。泰和六年更定保伍法。金制:男女二岁以下为黄,十五以下为小,十六为中,十七为丁,六十为老,无夫为寡,残疾不為丁户主,推其长充,有物力者为课役户,无者为不课役户。

上下文

金章宗泰和年间,为纠正推收执行不力,设定申报期限和处罚,并完善户口分类制度。

今日一问

你们执行政策时,是否也常因期限不明、责任不清而草率?如何改进?

公版古籍;原文逐字取自 Wikisource,仅作分段,未附标点以外的改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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