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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梦雷等(编):古今图书集成·食货典·第016卷·第2则
陈梦雷等(编)《钦定古今图书集成·食货典》· 第016卷 · 投资 · 成长 · 决策 · 哲学
違者治罪、仍從原籍凡分戶繼嗣。洪武二年令、嫡庶子男、除有官廕襲、先儘嫡長子孫。其分析家財田產、不問妻妾婢生、止依子數均分。姦生之子、依子數量與半分。如別無子、立應繼之人為嗣、與姦生子均分。無應繼之人、方許承紹全分凡無子者,許令同宗昭穆相當之姪承繼,先儘同父周親,次及大功、小功、緦麻。如俱無,方許擇立遠房及同姓為嗣。若立嗣之後,卻生親子,其家產與原立子均分。並不許乞養異姓為嗣,以亂宗族。立同姓者,亦不得尊卑失序,以亂昭穆。凡婦人夫亡無子守志者,合承夫分,須憑族長擇昭穆相當之人繼嗣。
出处:
https://zh.wikisource.org/wiki/%E6%AC%BD%E5%AE%9A%E5%8F%A4%E4%BB%8A%E5%9C%96%E6%9B%B8%E9%9B%86%E6%88%90/%E7%B6%93%E6%BF%9F%E5%BD%99%E7%B7%A8/%E9%A3%9F%E8%B2%A8%E5%85%B8/%E7%AC%AC016%E5%8D%B7
定位:第016卷·第2则 · 核对日期:2026-10-19 · 核验:逐字核对
白话
分家继承时,有官职的家庭优先由嫡长子继承官位;家产则不论妻妾婢所生,按儿子人数均分。奸生子只能分到半个份额。若没有儿子,必须从同宗中选昭穆相当的人立嗣,顺序是先同父兄弟之子,再大功、小功、缌麻亲属,都没有才能选远房同姓。立嗣后若又生亲儿子,家产与原嗣子均分。禁止收养异姓为嗣,同姓立嗣也不能乱了辈分。寡妇守志无子的,可继承丈夫份额,但须由族长选昭穆相当的人立嗣。
上下文
明洪武二年(1369年)颁布的户婚法令,见于《明会典》,规范分家、立嗣和寡妇继承,强调宗法秩序。
今日一问
今天处理家庭财产继承时,如何平衡法律平等与家族传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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