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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梦雷等(编):古今图书集成·食货典·第016卷·第46则

陈梦雷等(编)《钦定古今图书集成·食货典》· 第016卷 · 投资 · 哲学 · 领导 · 认知

又令順天府所屬人民、私自投充陵海等戶者。其戶下人丁、照舊納糧當差按《明會典》五年題准:順天府在逃富戶,各省不必起解,每戶每年徵銀三兩,總類進表官順齎到部,轉發宛、大二縣,幫貼見在廂長當差。 又按《會典》五年令順天府所屬人民,有私自投充陵戶、海戶及勇士、校尉、軍廚,躲避糧差者,除本役外,其戶下人丁,照舊納糧當差。弘治八年,添設河南布政司參政,撫治流民。按《明會典》:「八年,添設河南布政司參政一員,于南陽府,撫治流民。」弘治九年、令分巡汝南道兼理撫民按《明會典》、九年、令河南分巡汝南道僉事兼理撫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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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位:第016卷·第46则 · 核对日期:2026-10-19 · 核验:逐字核对

白话

顺天府百姓若私自投充陵户、海户、勇士、校尉、军厨等名目逃避粮差,除本人服该役外,其户下人口仍要照旧纳粮当差。弘治五年规定:顺天府在逃富户不必押解回原籍,每户每年征银三两,由进表官员顺路带到户部,转发宛平、大兴二县,补贴现役厢长当差。弘治八年,河南增设参政一员驻南阳,安抚流民;九年,令汝南道佥事兼管抚民,受郧阳都御史节制。

上下文

明代赋役管理中的逃户处理与流民安抚措施,反映朝廷在财政与稳定之间的权衡。

今日一问

面对逃避义务的人,罚款和安置哪种办法更有效?

公版古籍;原文逐字取自 Wikisource,仅作分段,未附标点以外的改写。

本文本为公版;底本与原文链接见上。 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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