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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梦雷等(编):古今图书集成·食货典·第017卷·第12则

陈梦雷等(编)《钦定古今图书集成·食货典》· 第017卷 · 领导 · 财富 · 投资 · 决策

順治五年題准三年一次編審,責成州縣印官察照舊例造冊,年六十以上開除,十六以上添註。凡買賣人口。順治五年覆准、投充人即係奴僕、本主願賣者聽順治六年《大清會典》。凡買賣人口,順治六年題准、漢人不許帶《出口外》,如口外人有來。盛京購買馬匹、乘機買人口者、不准放出順治七年《大清會典》。凡投充人口,順治七年題准投充人置買「民間房地者,房地並價銀入官,兩主從重治罪。」《順治八年》《大清會典》編審八旗壯丁。順治八年,「令」原在《盛京編審》、另分戶人、有告稱係伊奴僕者、不准歸併係戶籍內人,有告稱非係伊家奴僕,亦不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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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位:第017卷·第12则 · 核对日期:2026-10-19 · 核验:逐字核对

白话

核心是清朝顺治年间对编审人丁和买卖人口的进一步规定。顺治五年定三年一次编审,州县官造册,六十以上开除,十六以上添注;投充人即奴仆,本主愿卖听便。顺治六年禁止汉人带出口外,口外人来盛京买马乘机买人口者不准放出。顺治七年投充人买民间房地者,房地价入官,两主重罚。顺治八年规定盛京编审分户告称奴仆者不准归并。这些措施旨在控制人口流动和土地兼并。

上下文

出自《古今图书集成·食货典》,记录顺治五年至八年对编审和投充人口的管理。

今日一问

现代户籍管理中,如何平衡定期登记与民众便利?

公版古籍;原文逐字取自 Wikisource,仅作分段,未附标点以外的改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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