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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梦雷等(编):古今图书集成·食货典·第017卷·第15则

陈梦雷等(编)《钦定古今图书集成·食货典》· 第017卷 · 投资 · 领导 · 行动 · 哲学

如有隱匿捏報,依律治罪 。」又覆准:「編審戶口,以順治十二年為始;直隸責成守道,各省責成布政司。至編審之期,或三年,或五年,仍照舊例。」《凡流民附籍》:順治十一年題准、凡外省流民附籍年久者、與土著之民一體當差。新附籍者、五年後當差 。又覆准、各旗官員及富戶,有能捐貲安插窮丁者、報部題請敘錄。順治十二年《大清會典》:「凡流民附籍,順治十二年覆准。州縣官安」插流民一千名至五千名者,准與紀錄。督撫總計通省名數議敘。順治十三年《大清會典》。凡編審直省人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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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位:第017卷·第15则 · 核对日期:2026-10-19 · 核验:逐字核对

白话

核心是编审户口与安置流民。顺治十一年规定:隐匿或捏报户口的依律治罪;编审从顺治十二年开始,直隶责成守道、各省责成布政司,或三年或五年照旧例。流民附籍方面:外省流民附籍久了与本地人一样当差,新附籍的五年后当差;旗官富户捐钱安插穷丁的报部奖励。顺治十二年又定:州县官安插流民一千至五千名准予记录,督抚按全省总数议叙。

上下文

《大清会典》顺治十一至十三年条例,见《古今图书集成·食货典》第17卷,讲户口编审和流民附籍当差。

今日一问

面对流动人口,我们是用堵还是用安插落户来解决问题?

公版古籍;原文逐字取自 Wikisource,仅作分段,未附标点以外的改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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