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 · 中国古籍
陈梦雷等(编):古今图书集成·食货典·第017卷·第31则
陈梦雷等(编)《钦定古今图书集成·食货典》· 第017卷 · 投资 · 行动 · 领导 · 心性
事發用印官及買者賣者、俱加等治罪 。又詔「差遣官員並督撫提鎮大小各官、不許買《良民為》」奴、及轉相餽送,永行禁飭,違者照「略買良民例治罪。」康熙九年《大清會典》:凡投充人口。康熙九年題准、凡官員將投充人稱為「納糧之民」,並改糧冊年月移送者,革職,轉申上司,降一級調用,巡撫罰俸一年。如先稱不係投充,後報投充者,地方官降一級調用。該管上司罰俸一年,巡撫罰俸六個月。康熙十年《大清會典戶律》,凡私刱菴院及私度僧道。康熙十年議准:「凡隱留阿木道等處喇嘛、班第者,都統、副都統、參領罰俸一年,佐領、驍騎校革職,撥什庫鞭一百。
出处:
https://zh.wikisource.org/wiki/%E6%AC%BD%E5%AE%9A%E5%8F%A4%E4%BB%8A%E5%9C%96%E6%9B%B8%E9%9B%86%E6%88%90/%E7%B6%93%E6%BF%9F%E5%BD%99%E7%B7%A8/%E9%A3%9F%E8%B2%A8%E5%85%B8/%E7%AC%AC017%E5%8D%B7
定位:第017卷·第31则 · 核对日期:2026-10-19 · 核验:逐字核对
白话
官员买卖人口若被查出,买者、卖者和用印官都要罪加一等。皇帝还下诏:派遣官员和督抚提镇等大小官员,不许买良民为奴,也不许转相馈送,永远禁止,违者按略买良民例治罪。康熙九年规定:官员把投充人称为纳粮之民并改粮册年月移送的,革职;转申上司的,降一级调用;巡抚罚俸一年。先说不系投充后报投充的,地方官降一级调用,上司罚俸一年,巡抚罚俸六个月。康熙十年规定:私建庵院和私度僧道,以及隐留喇嘛班第的,都统、副都统、参领罚俸一年,佐领、骁骑校革职,拨什库鞭一百。
上下文
《古今图书集成·食货典》第017卷辑录康熙年间《大清会典》条文,反映清初对人口买卖、投充和僧道管理的严苛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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