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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梦雷等(编):古今图书集成·食货典·第017卷·第33则
陈梦雷等(编)《钦定古今图书集成·食货典》· 第017卷 · 投资 · 哲学 · 领导 · 健康
自順治十一年以後,買人雖有《中保》,未曾用印者,斷出為民。」康熙十二年《大清會典》。「凡編審直省人丁。」康熙十二年覆准直省編審概令繕疏具題凡買賣人口。康熙十二年題准、旗下買民、查係白契斷出為民者、即遞解原籍。令地方官具文報部、并督撫備照凡收養孤老,康熙十二年題准:赤子關係,人命拋殘,有戾天和,凡旗下民人,有貧窮不能撫養其子者,許送育養嬰兒之處,聽其撫養。如有輕棄道塗,致傷生命,及家主逼勒奴僕拋棄嬰兒者,責令八旗佐領、五城御史、嚴行禁飭。
出处:
https://zh.wikisource.org/wiki/%E6%AC%BD%E5%AE%9A%E5%8F%A4%E4%BB%8A%E5%9C%96%E6%9B%B8%E9%9B%86%E6%88%90/%E7%B6%93%E6%BF%9F%E5%BD%99%E7%B7%A8/%E9%A3%9F%E8%B2%A8%E5%85%B8/%E7%AC%AC017%E5%8D%B7
定位:第017卷·第33则 · 核对日期:2026-10-19 · 核验:逐字核对
白话
顺治十一年以后买人,虽有中保但未用印的,断出为民。康熙十二年规定:直省编审一律缮疏具题。买卖人口:旗下买民,查系白契断出为民的,即递解原籍,令地方官具文报部,并督抚备照。收养孤老方面:婴儿关系人命,抛弃有伤天和。旗下民人贫穷不能抚养孩子的,允许送育婴处抚养。如有轻弃道途致伤生命,及家主逼勒奴仆抛弃婴儿的,责令八旗佐领、五城御史严行禁饬。
上下文
康熙十二年《大清会典》条文,体现清初对人口买卖契约的规范和对弃婴问题的关注。
今日一问
今天的社会救助体系如何更有效地保护被遗弃的婴幼儿?
公版古籍;原文逐字取自 Wikisource,仅作分段,未附标点以外的改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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