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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梦雷等(编):古今图书集成·食货典·第023卷·第38则

陈梦雷等(编)《钦定古今图书集成·食货典》· 第023卷 · 投资 · 决策 · 哲学 · 领导

宜令所在長吏,設法召募貧人,課勵耕種,所收苗子,以備水旱及當處軍糧。愛念農耕,是資牛力。絕其屠宰,須峻科條。天下諸州屠牛,訪聞都不遵守。自今以後,一切禁斷。」二月,刑部奏:「牛者稼穡之資,邦家所重,雖加條約,多有違犯。今後請委州府縣令并錄事參軍,嚴加捉搦。如有牛主自殺,及盜竊殺者,即請准乾元元年二月五日敕,先決六十,然後准法科罪。其本界官吏,嚴加止絕。」大中五年,嚴「屠牛」之禁。按《唐書宣宗本紀》。不載按《冊府元龜》。五年正月敕:畿甸及天下州府應屠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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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位:第023卷·第38则 · 核对日期:2026-10-19 · 核验:逐字核对

白话

大中二年二月,刑部上奏说:牛是农耕的根本,国家所重视,虽然有条文约束,但违犯的很多。今后请委托州府县令和录事参军严加捉拿。如果牛主自己杀牛,或盗窃杀牛,就按照乾元元年二月的敕令,先打六十板,然后再依法科罪。当地官吏要严加禁止。大中五年,又严厉禁止屠牛。敕令说:京城及天下州府,从大中五年五月一日起,三年内切实禁止屠牛。如果郊庙祭祀需要,就用其他牲畜代替。中书省上奏说:屠牛之禁,格令很重,必须禁断。臣等商量,天下州府如有牛死,要到官府陈状勘验,没有他故,才允许到市场解剖货卖,不得拿回私家。如有屠牛事发,不仅本主抵法,邻里保社也要痛加惩责。本县官吏,由刺史分级科罚。并委托诸道观察使,根据所管州县情况,另立条制,务必极严,令行禁止。皇帝同意。

上下文

摘自《食货典》,记录唐宣宗大中年间刑部和中书省关于禁屠耕牛的具体执法建议和皇帝批复。

今日一问

在保护重要资源时,如何让监管责任落实到基层,避免法令空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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