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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梦雷等(编):古今图书集成·食货典·第025卷·第55则

陈梦雷等(编)《钦定古今图书集成·食货典》· 第025卷 · 投资 · 哲学 · 领导 · 历史

江淮制司其發米麥百萬石往濟歸附軍民,仍牓諭開封、應天、河南、三京。」端平三年春正月己未朔,詔勸農桑。按:《宋史理宗本紀》云云。嘉熙二年三月乙亥詔四川帥臣招集流民復業給種與牛優與振贍按:《宋史理宗本紀》云云。淳祐二年詔四川屯官權耕曠土民既歸業隨即歸還按《宋史理宗本紀》,淳祐二年九月辛卯,大赦。按《食貨志》:二年九月赦曰:「四川累經兵火,百姓棄業避難,官以其曠土權耕屯,以給軍食,及歸業占據不還。自今凡民有契券,界至分明訴在州縣,屯官隨即歸還,其有違戾,許民越訴重罪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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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位:第025卷·第55则 · 核对日期:2026-10-19 · 核验:逐字核对

白话

南宋理宗时,四川连年战乱,百姓逃亡,官府把荒地临时交给屯田官耕种以供应军粮。后来百姓回乡,屯官却霸占土地不还。朝廷下诏:只要百姓持有地契、地界清楚,屯官必须立即归还;违者允许百姓越级上诉,从重治罪。核心是保护流民复业,用法律手段防止官员趁乱侵占民田。做法是承认地契效力,给百姓越诉权,让屯官不敢赖地。

上下文

南宋理宗淳祐二年(1242年),四川历经兵火,朝廷为筹军粮允许屯田官耕种荒地,后百姓归业引发土地纠纷。

今日一问

今天遇到类似“代管变占有”的情况,我们有没有明确的凭证和申诉渠道来保护自己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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