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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梦雷等(编):古今图书集成·食货典·第027卷·第19则

陈梦雷等(编)《钦定古今图书集成·食货典》· 第027卷 · 投资 · 成长 · 认知 · 财富

如地主見其開種成熟,復業爭種者,許赴官告明,量撥三分之一,給主二分,仍聽開荒之人承種,各照畝納糧,十年之上,方行均分。敢有恃強奪占者,官司問罪枷號,仍不准撥給。」按《明通紀》:「十三年五月,內苑先蠶壇繭成,進絲。嘉靖十四年,以通州曬米廠地召民佃種。」按:《明會典》十四年題准,將通州新城西南角曬米廠地四頃八十畝召佃,每畝定租銀一錢二分,歲該銀五十七兩六錢。該州依期徵完解部,送太倉銀庫交納。遇通倉修理公廨糧跳等項,呈部支用。其牆垣樹株,盜伐損傷,責令佃戶賠補。

出处: https://zh.wikisource.org/wiki/%E6%AC%BD%E5%AE%9A%E5%8F%A4%E4%BB%8A%E5%9C%96%E6%9B%B8%E9%9B%86%E6%88%90/%E7%B6%93%E6%BF%9F%E5%BD%99%E7%B7%A8/%E9%A3%9F%E8%B2%A8%E5%85%B8/%E7%AC%AC027%E5%8D%B7
定位:第027卷·第19则 · 核对日期:2026-10-19 · 核验:逐字核对

白话

如果地主见开种成熟后回来争种,允许赴官告明,量拨三分之一给原主,二分仍由开荒人承种,各种照亩纳粮,十年后才均分。敢恃强夺占者,官府问罪枷号,仍不准拨给。按《明通纪》,嘉靖十三年五月,内苑先蚕坛茧成进丝。嘉靖十四年,将通州晒米厂地召民佃种。按《明会典》十四年题准,将通州新城西南角晒米厂地四顷八十亩召佃,每亩租银一钱二分,年租银五十七两六钱。该州按期征完解部,送太仓银库交纳。遇通仓修理公廨等项,呈部支用。墙垣树木被盗伐损伤,责令佃户赔偿。

上下文

嘉靖十三年定垦荒则例,保护开荒者权益;十四年又将通州晒米厂地召民佃种,规定租银和维修责任。

今日一问

今天鼓励开荒或创业时,如何平衡原主和开发者的利益?

公版古籍;原文逐字取自 Wikisource,仅作分段,未附标点以外的改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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