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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梦雷等(编):古今图书集成·食货典·第035卷·第14则
陈梦雷等(编)《钦定古今图书集成·食货典》· 第035卷 · 财富 · 领导 · 投资 · 成长
神宗熙寧初,分遣諸路常平官,使專領農田水利,吏民知土地種植之法,陂塘圩垾、堤堰溝洫利害者,皆得自言。行之有效,隨功利大小酬賞。民占逃田,若歸業者責租保任,逃稅者保任為輸之。已行新法:縣分田土頃畝、川港陂塘之類。縣佐受代,具墾闢開修之數授諸代者,令照籍有實乃代。中書議勸民栽桑,帝曰:「農桑,衣食之本,民不敢自力者,正以州縣約以為貲,升其戶等耳,宜申條敕。」於是司農寺請立法先行之,開封視可行,頒於天下,民種桑柘,毋得增賦。元豐元年,詔開廢田水利,民力不能給役者,貸以常平錢穀;
出处:
https://zh.wikisource.org/wiki/%E6%AC%BD%E5%AE%9A%E5%8F%A4%E4%BB%8A%E5%9C%96%E6%9B%B8%E9%9B%86%E6%88%90/%E7%B6%93%E6%BF%9F%E5%BD%99%E7%B7%A8/%E9%A3%9F%E8%B2%A8%E5%85%B8/%E7%AC%AC035%E5%8D%B7
定位:第035卷·第14则 · 核对日期:2026-10-19 · 核验:逐字核对
白话
宋神宗熙宁初年,朝廷分派各路常平官专门负责农田水利,官吏百姓懂土地种植方法、知道陂塘圩垾堤堰沟渠利弊的,都可以自己上报。行之有效,按功劳大小给赏。百姓占种逃田,若原主回来认领,要负责交租并担保;逃税者由担保人代交。已推行新法:县里登记田土顷亩、河港陂塘等。县佐离任时,要把开垦修复的数量交给接任者,令其照簿核实后才能交接。中书省商议劝民栽桑,皇帝说:农桑是衣食之本,百姓不敢自己尽力,正因为州县约估为资产,提高户等。应申明条令。于是司农寺请求立法先在开封试行,可行后颁行天下,百姓种桑柘不得增税。元丰元年,诏令开垦废田水利,民力不足者,贷给常平钱谷。
上下文
出自《钦定古今图书集成·食货典》,记载熙宁、元丰年间王安石变法中农田水利、劝课农桑的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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