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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梦雷等(编):古今图书集成·食货典·第043卷·第37则

陈梦雷等(编)《钦定古今图书集成·食货典》· 第043卷 · 行动 · 健康 · 财富 · 投资

諸驛封田,皆隨近給,每馬一匹給地四十畝,若驛側有牧田之處,匹各減五畝。其傳送馬,每匹給田二十畝。諸庶人有身死家貧無以供葬者,聽賣永業田,即流移者亦如之。樂遷就寬鄉者,并聽賣《口分》。賣充住宅邸店碾磑者,雖非樂遷,亦聽私賣。諸買地者,不得過本制,雖居狹鄉,亦聽依寬制,其賣者不得更請。凡賣買皆須經所部官司申牒,年終彼此除附。若無文牒輒賣買,財沒不追,地還本主。諸以工商為業者,永業《口分》田各減半給之,在狹鄉者並不給。諸因王事沒落,外藩不還,有親屬同居,其身分之地,六年乃追,身還之日,隨便先給。

出处: https://zh.wikisource.org/wiki/%E6%AC%BD%E5%AE%9A%E5%8F%A4%E4%BB%8A%E5%9C%96%E6%9B%B8%E9%9B%86%E6%88%90/%E7%B6%93%E6%BF%9F%E5%BD%99%E7%B7%A8/%E9%A3%9F%E8%B2%A8%E5%85%B8/%E7%AC%AC043%E5%8D%B7
定位:第043卷·第37则 · 核对日期:2026-10-19 · 核验:逐字核对

白话

驿站封田就近给,每匹马四十亩,驿旁有牧田减五亩;传送马每匹二十亩。百姓身死家贫无法安葬,可卖永业田;流移者也可。乐意迁宽乡者,可卖口分田。卖田充住宅、邸店、碾硙的,虽非乐迁也允许私卖。买地不得超过本人限额,狭乡人可按宽乡限额买;卖者不得再请田。买卖须经官府申牒,年终除附。无文牒私卖,财物没收,地还本主。工商者永业口分田减半,狭乡不给。因王事陷落外藩未归,有亲属同居,其地六年才追回,本人回来优先给。

上下文

唐代均田制中关于驿田、买卖土地和特殊身份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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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流转时,如何防止投机和兼并?

公版古籍;原文逐字取自 Wikisource,仅作分段,未附标点以外的改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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