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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梦雷等(编):古今图书集成·食货典·第043卷·第39则

陈梦雷等(编)《钦定古今图书集成·食货典》· 第043卷 · 投资 · 行动 · 哲学 · 决策

如無官田,取百姓地充,其地給好地替。又按《通典》二十五年,令:諸屯隸司農寺者,每三十頃以下、二十頃以上為一屯;隸州鎮諸軍者,每五十頃為一屯。應置者皆從尚書省處分。其舊屯重置者,一依承前封疆為定。新置者並取荒閒無籍廣占之地。其「屯雖料五十頃,易田之處,各依鄉原,量事加數。其屯官取勳官五品以上,及武散官并前資邊州縣府鎮戍八品以上文武官內簡堪者充,據所收斛斗等級為功優。」諸屯田應用牛之處,山原川澤,土有硬軟,至於耕墾,用力不同,土軟處每一頃五十畝配牛一頭,彊硬處一頃二十畝配牛一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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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位:第043卷·第39则 · 核对日期:2026-10-19 · 核验:逐字核对

白话

如果没有官田,就取百姓地充,另给好地补偿。据《通典》二十五年令:属司农寺的屯田,每三十顷以下、二十顷以上为一屯;属州镇诸军的,每五十顷为一屯。设屯由尚书省处分。旧屯按原封疆,新屯取荒闲无籍广占之地。屯田虽以五十顷为率,易田处按乡原加数。屯官选勋官五品以上、武散官及前资边州府镇戍八品以上文武官中胜任者,按收成等级评功。屯田用牛:土软处每顷五十亩配一牛,硬处每顷二十亩配一牛。

上下文

唐代屯田制度,规定屯田规模、官员选任和耕牛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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