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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梦雷等(编):古今图书集成·食货典·第043卷·第42则

陈梦雷等(编)《钦定古今图书集成·食货典》· 第043卷 · 投资 · 健康 · 哲学 · 领导

貿遷之伍,罕爭利於農收。則歲有豐穰,人無胥怨,永言致理,何莫繇茲。如聞王公百官及富豪之家,比置莊田,恣行吞併,莫懼章程。借荒者皆有熟田,因之侵奪;置牧者唯指山谷,不限多少。爰及口分永業,違法賣買,或改籍書,或云典貼,致令百姓,無處安置,乃別停客戶,使其佃食。既奪居人之業,實生浮惰之端,遠近皆然,因循亦久,不有釐革,為弊慮深。其王公百官勳蔭等家,應置莊田,不得踰於式令。仍更從寬典,務使弘通。其有同籍周期以上親,俱有勳蔭」者,每人占地頃畝,任其累計,某蔭外有餘如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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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位:第043卷·第42则 · 核对日期:2026-10-19 · 核验:逐字核对

白话

没有勋荫、地应卖者,先用铁买得,不可官收,限敕到百日内允许转卖。其先不合荫,又荫外请射兼借荒及无马置牧地之内,并从合荫者,不在占限,官还主。口分永业地,先合买卖,若有主来理者,其地虽经除附,不限年月远近,宜并却还。至于价值准格,并不合酬备。既缘先已用钱审勘,责其有契验可凭,特宜官为出钱,还其买人。其地若无主论理不须收夺。庶使人皆摭实,地悉无遗。百姓知复于田畴,荫家不失其价值。此而或隐,罪必无容。又两京去城五百里内,不合置牧地,地内熟田,仍不得过五顷已上十顷已下。

上下文

天宝十一载诏书的具体执行细则,规定土地买卖、荫占、牧地限制及纠纷处理办法。

今日一问

处理历史遗留的土地纠纷时,如何平衡“还地于民”与“补偿买主”?

公版古籍;原文逐字取自 Wikisource,仅作分段,未附标点以外的改写。

本文本为公版;底本与原文链接见上。 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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