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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梦雷等(编):古今图书集成·食货典·第044卷·第8则
陈梦雷等(编)《钦定古今图书集成·食货典》· 第044卷 · 哲学 · 人性 · 财富 · 投资
按《冊府元龜》,大中二年正月制:「所在逃戶見在桑田屋宇等,多時暫時東西,便被鄰人與所繇等計會推云代納稅錢,悉欲砍伐毀折,及願歸復,多已蕩盡,因致荒廢,遂成閒田。從今以後,如有此色,勒鄉村老人與所繇並鄰近等同簡較勘分明,分析作狀送縣入案,任鄰人及無田產人且為佃事,與納稅。如五年不來復業者,便任佃人為主,逃戶不在論理之限。」其屋宇、桑田、樹木等權佃人。逃戶未歸五年,不得輒有毀除砍伐。如違犯者,據限口量情科責,并科所繇等不簡較之罪。大中三年。
出处:
https://zh.wikisource.org/wiki/%E6%AC%BD%E5%AE%9A%E5%8F%A4%E4%BB%8A%E5%9C%96%E6%9B%B8%E9%9B%86%E6%88%90/%E7%B6%93%E6%BF%9F%E5%BD%99%E7%B7%A8/%E9%A3%9F%E8%B2%A8%E5%85%B8/%E7%AC%AC044%E5%8D%B7
定位:第044卷·第8则 · 核对日期:2026-10-19 · 核验:逐字核对
白话
逃户留下的桑田房屋,常被邻居和差役以代缴税款为名砍伐毁坏,等逃户想回来时已荡然无存。朝廷规定:今后遇到这种情况,要由乡村老人、差役和邻居共同查验清楚,写成文书报县备案。允许邻居或没有田产的人暂时佃种,并承担赋税。如果逃户五年不回来复业,就归佃种人所有,逃户不得再争。房屋、桑田、树木等归佃种人使用,但五年内不得毁坏砍伐,违者按情节处罚,差役未查验的也要治罪。
上下文
唐宣宗大中二年(848年)制书,载于《册府元龟》,针对逃户田产被侵毁的问题。
今日一问
今天农村闲置土地和房屋,如何既鼓励利用又保护原主权益?
公版古籍;原文逐字取自 Wikisource,仅作分段,未附标点以外的改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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