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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梦雷等(编):古今图书集成·食货典·第045卷·第40则

陈梦雷等(编)《钦定古今图书集成·食货典》· 第045卷 · 财富 · 投资 · 行动 · 决策

復行於府畿,易名公田。南暨襄城,西至沔池,北踰大河,民田有踰初券畝步者,輒使輸公田錢。政和來,又置營繕所,亦為公田。久之,後苑、營繕所公田皆併於城西所,盡山東、河朔天荒逃田與河堤退灘輸租舉入焉,皆內侍主其事,所括凡得田三萬四千三百餘頃。農畝困敗,但能輸公田錢,而正稅不復有輸。後李彥又立城西括田所,而公田皆彥主之。靖康初,誅彥。政和 年,品官限田。按《宋史徽宗本紀》不載。 按《食貨志》:政和中,品官限田一品百頃以差,降殺至九品,為十畝,限外之數並同編戶差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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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位:第045卷·第40则 · 核对日期:2026-10-19 · 核验:逐字核对

白话

公田法又推行到府畿,改名公田。南到襄城,西至沔池,北过黄河,民田有超过原契亩步的,就令输公田钱。政和以来又置营缮所,也作公田。久了,后苑、营缮所公田都并入城西所,把山东、河朔的天荒逃田与河堤退滩输租的都归入,都由内侍主持,共括得田三万四千三百余顷。农田困败,只能输公田钱,正税反而不再输。后来李彦又立城西括田所,公田都由李彦主持。靖康初,诛李彦。政和年间,品官限田:一品百顷,依次递减到九品十亩,限外之数同编户差科。

上下文

续记公田法扩大至京畿及北方,由宦官主持,加重民困,至靖康初诛李彦,并及品官限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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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一项政策由特权机构主导并不断扩权时,如何建立有效的监督与退出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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