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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梦雷等(编):古今图书集成·食货典·第046卷·第69则

陈梦雷等(编)《钦定古今图书集成·食货典》· 第046卷 · 投资 · 领导 · 人性 · 认知

詔兩浙漕臣及提舉常平官并逐州守臣常切覺察,如官民戶及寺觀圍築田畝填塞水道,具名以聞。此淳熙三年六月指揮也。詔州縣輒敢給據與官民戶及寺觀買佃江湖草蕩,許人戶越訴,重寘典憲,仍委監司糾劾。此又淳熙三年八月指揮也。詔:「浙西諸郡一應官民戶田,舊來圍田去處,明立標記,給榜曉諭,不得於標記外再有圍裹。」此淳熙十一年八月指揮也。其他條約,未易悉數。夫以陳說之眾多,立法之詳備,是宜圍田之害悉絕,而瀦泄之利盡復曩時之舊可也。然歷年浸久,陂湖之為田者不止,民田之被害者滋甚,其已圍者牽於姑息,固不復論。

出处: https://zh.wikisource.org/wiki/%E6%AC%BD%E5%AE%9A%E5%8F%A4%E4%BB%8A%E5%9C%96%E6%9B%B8%E9%9B%86%E6%88%90/%E7%B6%93%E6%BF%9F%E5%BD%99%E7%B7%A8/%E9%A3%9F%E8%B2%A8%E5%85%B8/%E7%AC%AC046%E5%8D%B7
定位:第046卷·第69则 · 核对日期:2026-10-19 · 核验:逐字核对

白话

核心是:朝廷多次下诏禁止围湖造田,但执行不力,围田之害反而越来越重。淳熙三年六月,诏令两浙漕臣、提举常平官和各州守臣要经常觉察,凡官民户和寺观围筑田亩、填塞水道的,要报上名字。八月又诏:州县若敢给凭证让官民户和寺观买佃江湖草荡,允许人户越级上诉,从重治罪,并让监司纠劾。淳熙十一年八月再诏:浙西各郡官民户田,过去围田的地方要立标记、出榜晓谕,不得在标记外再围裹。其他条款还很多。作者感叹:说法多、立法详,本应让围田之害绝迹、蓄泄之利恢复旧观;但年代久了,陂湖被围成田的越来越多,民田受害更重,已围的又因姑息不再追究。

上下文

摘自《钦定古今图书集成·食货典》第46卷,作者引南宋淳熙年间禁围田的几道诏令,说明法令虽多却难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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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身边有没有“规定很严、执行很松”的事?可以怎样让规则真正落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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