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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梦雷等(编):古今图书集成·食货典·第055卷·第30则

陈梦雷等(编)《钦定古今图书集成·食货典》· 第055卷 · 投资 · 健康 · 决策 · 成长

且夫井田之制,宜於民眾之時,地廣民稀,勿為可也。然欲廢之於寡,立之於眾,土地既富,列在豪彊,卒而規之,並起怨心,則生紛亂,制度難行。由是觀之,若高帝初定天下,及光武中興之後,民」人稀少,立之易矣。就未悉備井田之法,宜以口數占田,為立科限,民得耕種,不得買賣,以贍貧弱,以防兼并,且為制度張本,不亦宜乎!雖古今異制,損益隨時,然綱紀大略,其致一也。本志曰:「古者建步立畝,六尺為步,步百為畝,畝百為夫,夫三為屋,屋三為井,井方一里,是為九夫,八家共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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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位:第055卷·第30则 · 核对日期:2026-10-19 · 核验:逐字核对

白话

井田制适合地广人稀的时候推行,人口稠密时就不必勉强。如果人口少时废除,人口多时再建立,土地已被豪强占去,突然重新规划,会激起怨恨和混乱,制度难以执行。所以汉高祖初定天下和光武帝中兴之后,人口稀少,建立井田制容易。即使不能完全恢复井田,也应按人口限制占田数量,规定限额,让百姓耕种但不得买卖,以救济贫弱、防止兼并,并为制度打下基础。古今制度不同,可随时调整,但根本原则一致。

上下文

出自《钦定古今图书集成·食货典》,引述古代井田制讨论,涉及土地分配与兼并问题。

今日一问

今天土地或资源分配,是否也需要根据人口和条件灵活设限,防止过度集中?

公版古籍;原文逐字取自 Wikisource,仅作分段,未附标点以外的改写。

本文本为公版;底本与原文链接见上。 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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