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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梦雷等(编):古今图书集成·食货典·第056卷·第22则
陈梦雷等(编)《钦定古今图书集成·食货典》· 第056卷 · 投资 · 决策 · 健康 · 行动
何則?言井九百畝中為公田,則百畝共為公田,不得家取十畝,言八家皆私百畝,則百畝皆屬於公,何得復以二十畝為廬舍?言同養公田?是八家共理公田事,何得家分十畝自治?若家取十畝自治,安得謂之同養?若二畝半為廬舍,則家別二畝半亦入私矣,何得八家皆私百畝? 愚案:此謂《漢志》之說,非。林氏曰:「井方一里,是謂九夫。古者制井之法,有以地里名,方里為井是也;有以田夫名,九夫為井是也。以地里名者,所以正地界;以田夫名者,所以定征賦。周時皆用井田,凡田皆用徹法。
出处:
https://zh.wikisource.org/wiki/%E6%AC%BD%E5%AE%9A%E5%8F%A4%E4%BB%8A%E5%9C%96%E6%9B%B8%E9%9B%86%E6%88%90/%E7%B6%93%E6%BF%9F%E5%BD%99%E7%B7%A8/%E9%A3%9F%E8%B2%A8%E5%85%B8/%E7%AC%AC056%E5%8D%B7
定位:第056卷·第22则 · 核对日期:2026-10-19 · 核验:逐字核对
白话
核心是:批评《汉书·食货志》对井田制的解释自相矛盾。如果井田九百亩中一百亩是公田,就不能说每家取十亩;如果八家各私百亩,那百亩都属公,怎么还能有二十亩作庐舍?如果说八家共同耕种公田,又怎能每家分十亩自己管?如果每家二亩半作庐舍,那也成了私产,怎能说八家皆私百亩?所以编者认为《汉志》说法不对。林氏则指出井田有两种命名:按地理称“方里为井”,按田夫称“九夫为井”,前者正地界,后者定征赋。
上下文
继续讨论井田制中公田、私田和庐舍的分配矛盾,涉及《孟子》与《汉志》的冲突,编者引林氏之说。
今日一问
当不同解释互相矛盾时,我们该如何判断哪种更接近历史真相?
公版古籍;原文逐字取自 Wikisource,仅作分段,未附标点以外的改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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