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 · 中国古籍
司馬光:资治通鉴·卷169·第6则
司馬光《资治通鉴》· 卷169·世祖文皇帝下天嘉四年(癸未,公元五六三年) · 领导 · 健康 · 行动 · 哲学
周主命司憲大夫拓跋迪造《大律》十五篇。二月,庚子,頒行之。其制罪:一曰杖刑,自十五至五十;二曰鞭刑,自六十至百;三曰徒刑,自一年至五年;四曰流刑,自二千五百里至四千五百里;五曰死刑,罄、絞、斬、梟、裂;凡二十五等。
出处:
https://zh.wikisource.org/wiki/%E8%B3%87%E6%B2%BB%E9%80%9A%E9%91%91/%E5%8D%B7169
定位:卷169·世祖文皇帝下天嘉四年(癸未,公元五六三年)·第6则 · 核对日期:2026-10-19 · 核验:逐字核对
白话
北周皇帝命司宪大夫拓跋迪制定《大律》十五篇,二月庚子日颁布施行。刑罚分五类:杖刑十五到五十下;鞭刑六十到一百下;徒刑一年到五年;流放二千五百里到四千五百里;死刑分罄、绞、斩、枭、裂五种。共二十五等。这是北周法制建设的重要一步,通过明确刑罚等级来规范司法,维护统治秩序。
上下文
北周初期,宇文氏政权注重制度建设,制定《大律》以取代旧法,为后来隋唐律法奠定基础。
今日一问
明确的规则和等级,对一个组织是束缚还是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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