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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馬光:资治通鉴·卷175·第37则
司馬光《资治通鉴》· 卷175·太建十三年(辛丑,公元五八一年) · 领导 · 行动 · 历史 · 健康
冬,十月,戊子,始行新律。詔曰:「夫絞以致斃,斬則殊形,除惡之體,於斯已極。梟首、轘身,義無所取,不益懲肅之理,徒表安忍之杯。鞭之為用,殘剝膚體,徹骨侵肌,酷均臠切。雖雲遠古之式,事乖仁者之刑。梟、轘及鞭,並令去之。貴礪帶之書,不當徒罰;廣軒冕之廕,旁及諸親。流役六年,改為五載;刑徒三歲,變從三祀。其餘以輕代重,化死為生,條目甚多,備於簡策。雜格、嚴科,並宜除削。」自是法制遂定,後世多遵用之。
出处:
https://zh.wikisource.org/wiki/%E8%B3%87%E6%B2%BB%E9%80%9A%E9%91%91/%E5%8D%B7175
定位:卷175·太建十三年(辛丑,公元五八一年)·第37则 · 核对日期:2026-10-19 · 核验:逐字核对
白话
隋朝于十月开始施行新律,下诏废除枭首、轘身、鞭刑等酷刑,认为绞、斩已足以惩恶,枭首轘身无益于肃清,鞭刑残害身体。同时将流役六年改为五年,刑徒三岁改为三年,其他以轻代重、化死为生。此后法制定型,后世多沿用。核心是刑罚人道化、宽简。今天可借鉴:改革应循序渐进,去除不人道的做法,建立更文明的制度。
上下文
《资治通鉴》卷175记载隋开皇元年(581年)新律施行诏书,体现隋初法制改革。
今日一问
在制度改进中,如何去除不合理的旧规并建立更文明的新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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