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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馬光:资治通鉴·卷178·第2则

司馬光《资治通鉴》· 卷178·高祖文皇帝上之下開皇十四年(甲寅,公元五九四年) · 决策 · 财富 · 投资 · 行动

先是,台、省、府、寺及諸州皆置公廨錢,收息取給。工部尚書蘇孝慈以為「官司出舉興生,煩擾百姓,敗損風俗,請皆禁止,給地以營農。」上從之。六月,丁卯,始詔「公卿以下皆給職田,毋得治生,與民爭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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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位:卷178·高祖文皇帝上之下開皇十四年(甲寅,公元五九四年)·第2则 · 核对日期:2026-10-19 · 核验:逐字核对

白话

先前,台、省、府、寺及诸州都设置公廨钱,收取利息供给公用。工部尚书苏孝慈认为“官府放贷营利,烦扰百姓,败坏风俗,请全部禁止,给地让他们经营农业。”文帝听从。六月丁卯,开始下诏“公卿以下都给职田,不得治生,与民争利。”核心是:禁止官府经商放贷,改给职田,避免与民争利。原因是公廨钱放贷扰民;做法是给官员土地收入,切断官府营利渠道。

上下文

《资治通鉴》卷178隋文帝开皇十四年(594年)。公廨钱是官府用于放贷收息的公费基金,易滋生扰民弊端。

今日一问

你所在的组织是否有“与民争利”的创收方式,可以改为更中性的资源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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