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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梦雷等(编):古今图书集成·食货典·第003卷·第2则

陈梦雷等(编)《钦定古今图书集成·食货典》· 第003卷 · 财富 · 投资 · 领导 · 认知

據《會典》載,各布政司并直隸府州縣課程錢鈔,并銀布帛等項折收,總計三百六十三萬七百七十八錠有零。外有各處土產茶、鹽、硝礬、朱砂、水銀等物,定有額稅,立稅課局以司之。所辦鈔、錢、金、銀、布、絹等物,分豁存留、起解數目,應起解者,赴內府「甲」字等庫交納。太祖洪武 年置塌場停積客商貨物按:《續文獻通考》:「明洪武初,京城置塌場,停積客商貨物。」洪武二年、令官司缺用物貨、照依時值收買、隨即給價按:《明會典》二年令:「凡內外軍民官司,並不得指以和雇和買擾害於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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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位:第003卷·第2则 · 核对日期:2026-10-19 · 核验:逐字核对

白话

明朝根据《会典》统计,各布政司和直隶府州县的商税、钱钞以及折收的银布帛等,总计三百六十三万多锭。此外,各地土产如茶、盐、硝矾、朱砂、水银等都有固定税额,设立税课局专门管理。征收上来的钞、钱、金银、布绢等,要区分存留地方和起运京城的部分,起运的送交内府甲字等库。洪武初年,京城还设置塌场,供客商存放货物,类似官营货栈。洪武二年下令,官府缺用物资要按市价购买,立即付款,禁止以“和雇和买”名义扰民。这些措施的核心是:税收有定额、有专管,政府采购要公平交易,不能强取豪夺。

上下文

出自《古今图书集成·食货典》,引《明会典》等,记述明初商税制度、税课局设置及官府采买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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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版古籍;原文逐字取自 Wikisource,仅作分段,未附标点以外的改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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