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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梦雷等(编):古今图书集成·食货典·第011卷·第77则

陈梦雷等(编)《钦定古今图书集成·食货典》· 第011卷 · 投资 · 历史 · 决策 · 成长

又敕「如有浮客願編附請射逃人物業者,便准式據丁口給授。如二年以上種植家業成者,雖本主到,不在卻還限,任別給授。」大曆元年制逃戶復業者給復二年按,《唐書代宗本紀》,不載。 按《文獻通考》,大曆元年制,「逃戶復業者,給復二年。如百姓先賣田宅盡者,宜委本州縣取逃死戶田宅,量丁口充給。」大曆四年,禁斷名籍割貫移改。按《唐書代宗本紀》不載。 按《冊府元龜》,四年八月敕:「名籍一家,輒請移改,詐冒規避,多出此流。自今以後,割貫改名,一切禁斷。」大曆十四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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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位:第011卷·第77则 · 核对日期:2026-10-19 · 核验:逐字核对

白话

政府鼓励流民申请逃户田宅,按丁口授田,耕种两年以上成业者,即使原主回来也不归还,另给原主授田。大历元年规定逃户复业免赋税两年,无田宅者由官府从逃死户田宅中按丁口分配。大历四年禁止割贯改名以逃避赋役。这些政策旨在快速恢复生产,稳定流民。做法是:流民申请授田,官府登记;耕种满两年即取得事实产权;复业者免赋两年;同时严查户籍造假,防止逃避。

上下文

唐代宗大历年间,继续处理逃户问题,鼓励复业和开垦。

今日一问

在鼓励复耕与保护原主产权之间,如何设定合理的时间界限?

公版古籍;原文逐字取自 Wikisource,仅作分段,未附标点以外的改写。

本文本为公版;底本与原文链接见上。 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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