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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梦雷等(编):古今图书集成·食货典·第017卷·第14则

陈梦雷等(编)《钦定古今图书集成·食货典》· 第017卷 · 领导 · 财富 · 投资 · 心性

其父子兄弟閑散者,准其帶出。現有職任者,不准帶出。其撥出官員,不必頂替。凡贖取人口。順治九年題准、「陣獲人口、准令贖回。凡有贖人者、令嫡親家屬領歸其身價,兩家各取其平」順治十年《大清會典》。「凡買賣人口。順治十年題准、八旗買賣人」口,俱令該「撥什庫」記冊備查。其民人令親鄰中証立契,赴本管衙門掛號鈐印,俱不必輸稅。如不記冊、無印契者,即治以私買私賣之罪。順治十一年《大清會典》。凡編審直省人丁。順治十一年覆准每三年:「編審之期,逐里逐甲,審察均平,詳載原額,開除新收實在,每名徵銀若干,造冊送部。

出处: https://zh.wikisource.org/wiki/%E6%AC%BD%E5%AE%9A%E5%8F%A4%E4%BB%8A%E5%9C%96%E6%9B%B8%E9%9B%86%E6%88%90/%E7%B6%93%E6%BF%9F%E5%BD%99%E7%B7%A8/%E9%A3%9F%E8%B2%A8%E5%85%B8/%E7%AC%AC017%E5%8D%B7
定位:第017卷·第14则 · 核对日期:2026-10-19 · 核验:逐字核对

白话

核心是规范人口赎取和买卖登记。顺治九年规定:阵获人口准予赎回,由嫡亲家属领回,身价由两家公平商定。顺治十年规定:八旗买卖人口,由拨什库记册备查;民人买卖须亲邻中证立契,到本管衙门挂号盖印,都不必交税;不记册、无印契的,按私买私卖治罪。顺治十一年又定:直省人丁每三年编审一次,逐里逐甲查平,详载原额、开除、新收、实在,每人征银多少,造册送部。

上下文

《大清会典》顺治九至十一年条例,见《古今图书集成·食货典》第17卷,讲人口交易立契与户口编审。

今日一问

我们处理重要交易时,是否也做到立契、登记、留痕?

公版古籍;原文逐字取自 Wikisource,仅作分段,未附标点以外的改写。

本文本为公版;底本与原文链接见上。 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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