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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梦雷等(编):古今图书集成·食货典·第017卷·第36则
陈梦雷等(编)《钦定古今图书集成·食货典》· 第017卷 · 领导 · 健康 · 财富 · 投资
係旗人,枷號三個月,鞭一百,原價追還給主。賣身人遞解本地方官,枷號三個月,責四十板。仍照所犯罪,依律究治。其旗人詭稱民人賣身者,枷號三個月,鞭一百。保人係旗人,枷號三個月,鞭一百。係民,責四十板,流徙尚陽堡。若係逃人,照常鞭刺。又賣身人謊寫他人姓名者,照《光棍》為首例,保人照光棍為從例治罪。又賣身人假捏籍貫姓名,不從實開寫者,枷號兩個月,鞭一百,仍斷與買主。保人係民,枷號一個月,責四十板。係旗人,枷號一個「月,鞭一百。」康熙十七年《大清會典》。
出处:
https://zh.wikisource.org/wiki/%E6%AC%BD%E5%AE%9A%E5%8F%A4%E4%BB%8A%E5%9C%96%E6%9B%B8%E9%9B%86%E6%88%90/%E7%B6%93%E6%BF%9F%E5%BD%99%E7%B7%A8/%E9%A3%9F%E8%B2%A8%E5%85%B8/%E7%AC%AC017%E5%8D%B7
定位:第017卷·第36则 · 核对日期:2026-10-19 · 核验:逐字核对
白话
保人系旗人,枷号三个月、鞭一百,原价追还給主。卖身人递解本地方官,枷号三个月、责四十板,仍照所犯罪依律究治。旗人诡称民人卖身的,枷号三个月、鞭一百。保人系旗人枷号三个月鞭一百,系民责四十板流徙尚阳堡。若系逃人照常鞭刺。卖身人谎写他人姓名的,照光棍为首例,保人照光棍为从例治罪。卖身人假捏籍贯姓名不实写的,枷号两个月、鞭一百,仍断与买主。保人系民枷号一个月责四十板,系旗人枷号一个月鞭一百。
上下文
康熙十七年《大清会典》条文,详细规定买卖人口中欺诈、冒名、逃人等行为的惩罚,体现清初对人口交易秩序的严格管控。
今日一问
现代社会中,如何用制度设计减少身份欺诈和非法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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