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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梦雷等(编):古今图书集成·食货典·第017卷·第41则

陈梦雷等(编)《钦定古今图书集成·食货典》· 第017卷 · 投资 · 决策 · 领导 · 健康

違者,降二級調用。若縱令家僕買者,照本官買人例議處。該管官失察,降一級留任。其駐防甲兵,量許少買民人,令賣身人親至地方官處取具口供存案,立契,寫「情願」字樣用印。若未經取供,文契雖有「情願」字樣,實係勒賣者,買主枷號一個月,鞭一百。若本官囑託兵丁買者,照本官「買人」例議處。如本主在京家僕披甲,在外駐防者,准買。其在外駐防官之家僕披甲者,不准買。又題准:「地方各官不遵定例」,妄用印信及非正印官擅用印信者,降一級調用。凡贖取人口,康熙二十一年覆准、旗下用印所買之人及舊奴僕,內有年老疾病,各主情願准贖者,呈明都統,移送戶部,令其贖出為民。

出处: https://zh.wikisource.org/wiki/%E6%AC%BD%E5%AE%9A%E5%8F%A4%E4%BB%8A%E5%9C%96%E6%9B%B8%E9%9B%86%E6%88%90/%E7%B6%93%E6%BF%9F%E5%BD%99%E7%B7%A8/%E9%A3%9F%E8%B2%A8%E5%85%B8/%E7%AC%AC017%E5%8D%B7
定位:第017卷·第41则 · 核对日期:2026-10-19 · 核验:逐字核对

白话

核心是严格限制官员买本地民人为奴,并规范买卖程序。康熙二十一年规定:直省驻防各官及提镇以下官员,一概不许买本省之民,违者降二级调用;纵容家仆买者,照本官买人例议处;主管官失察降一级留任。驻防甲兵可少量买民人,但卖身人必须亲自到地方官处录口供存案,立契写明“情愿”并盖印;若未取供,即使契上有“情愿”字样,实系勒卖,买主枷号一个月、鞭一百。官员嘱托兵丁买者,照本官买人例议处。地方官不遵定例妄用印信,降一级调用。旗下用印所买之人及旧奴仆中年老疾病,主人情愿准赎的,呈明都统移送户部,令其赎出为民。

上下文

出自《钦定古今图书集成·食货典》,记康熙二十一年(1682)限制官员买本省民人、规范买卖取供立契及赎身的规定。

今日一问

今天在涉及人身权益的交易中,怎样确保“自愿”不是被胁迫的幌子?

公版古籍;原文逐字取自 Wikisource,仅作分段,未附标点以外的改写。

本文本为公版;底本与原文链接见上。 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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