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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梦雷等(编):古今图书集成·食货典·第024卷·第3则

陈梦雷等(编)《钦定古今图书集成·食货典》· 第024卷 · 投资 · 领导 · 哲学 · 历史

又詔所在長吏諭民「有能廣植桑棗、墾闢荒田者,止輸舊租。縣令佐能招徠勸課,致戶口增羨、野無曠土者,議賞。諸州各隨風土所宜,量地廣狹,土壤瘠埆、不宜種藝者,不須責課。」遇豐歲,則諭民謹蓋藏,節費用,以備不虞。民伐桑棗為薪者,罪之。剝桑三工以上,為首者死,從者流三千里;不滿三工者,減死配役,從者徒三年。乾德二年詔長吏勸農幸北郊觀稼按《宋史太祖本紀》,「乾德二年春正月辛巳,諭郡國長吏勸農耕作。」按《玉海》,「乾德二年正月辛巳。詔曰:『農為政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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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位:第024卷·第3则 · 核对日期:2026-10-19 · 核验:逐字核对

白话

朝廷又下诏:百姓能多种桑枣、开垦荒地的,只交旧租;县令佐官能招抚劝课、使户口增加、荒地尽开的,给予奖赏。各地按风土所宜量地宽狭,贫瘠不宜种植的不强求。丰年告诫百姓节俭储藏以防不测。砍桑枣当柴烧的治罪:剥桑三工以上为首者死,从者流三千里;不满三工减死配役,从者徒三年。核心是用奖惩保护桑枣等长期经济作物,同时给地方灵活空间。

上下文

宋太祖乾德年间诏令,见《宋史·食货志》及《玉海》,强调劝农与护桑。

今日一问

为保护长期生态或经济资源,今天是否也需要设定清晰且分级的惩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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