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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梦雷等(编):古今图书集成·食货典·第026卷·第6则

陈梦雷等(编)《钦定古今图书集成·食货典》· 第026卷 · 投资 · 行动 · 人性 · 健康

地遠人稀,不能相合,各自為社者聽。其合為社者,仍擇數村之中,立社長官司長,以教督農桑為事。凡種田者,立牌橛於田側,書「某社某人」於其上,社長以時點視勸誡。不率教者,籍其姓名,以授提點「官責之。其有不敬父兄及兇惡者亦然。仍大書其所犯於門,俟其改過自新乃毀。如終歲不改,罰其代充本社夫役。社中有疾病凶喪之家不能耕種者,眾為合力助之。一社之中災病多者,兩社助之。凡為長者復其身,郡縣官不得以社長與科差事。農桑之術,以備旱暵為先,凡河渠之利,委本處正官一員以時濬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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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位:第026卷·第6则 · 核对日期:2026-10-19 · 核验:逐字核对

白话

社制还规定:种田户在田边立牌,写明某社某人,社长按时巡查劝诫;不听从教导的,记下姓名交给提点官责罚;不敬父兄或凶恶的人也同样处理,并把过错大字写在门上,改过才擦掉;一年不改,罚他替本社服夫役。社里有人生病或办丧事不能耕种,大家合力帮助;灾病多的社,由两社互助。社长本人免除徭役,郡县官不得派他杂差。农桑以防旱为先,河渠由专职官员按时疏浚。

上下文

这是《农桑之制》十四条中关于基层互助、教化和水利管理的具体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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