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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梦雷等(编):古今图书集成·食货典·第044卷·第14则

陈梦雷等(编)《钦定古今图书集成·食货典》· 第044卷 · 投资 · 领导 · 财富 · 认知

竊見所在鄉村浮居人戶,方思墾闢,正切耕耘,種禾未滿於十年,樹穀未臻於三頃。似成產業,微有生涯。便被縣可繫名,定作鄉村色役。懼其重斂,畏以嚴刑,遂舍所居,卻思他適。睹茲阻隔,何以舒蘇?既乖撫卹之門,徒有招攜之令。伏乞皇帝陛下,明示州府,特降《條流》,應所在無主空閒荒地,一任百姓開耕。候及五頃已上,三年外即許縣司量戶科徭。如未及五頃以上者,不在騷擾之限。則致荒榛漸少,賦稅增多。非唯下益蒸黎,實亦上資邦國。」從之。後漢高祖乾祐三年左補闕淳于希顏請括民田按《五代史高祖本紀》不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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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位:第044卷·第14则 · 核对日期:2026-10-19 · 核验:逐字核对

白话

乡村浮居人户刚想开荒耕种,种禾不满十年,树谷不到三顷,稍有产业,就被县司登记定役。他们怕重税严刑,只好弃家他迁。这违背抚恤之道,空有招抚之令。请皇帝明示州府:无主荒地任百姓开耕,满五顷以上、三年后才许县司量户科徭;不到五顷的不得骚扰。这样荒地渐少,赋税增多,下益百姓,上利国家。朝廷采纳。

上下文

后汉高祖乾祐三年(950年)左补阙淳于希颜上言,载于《册府元龟》。

今日一问

对小规模开荒者,怎样避免过早征税吓跑他们?

公版古籍;原文逐字取自 Wikisource,仅作分段,未附标点以外的改写。

本文本为公版;底本与原文链接见上。 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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