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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梦雷等(编):古今图书集成·食货典·第045卷·第26则

陈梦雷等(编)《钦定古今图书集成·食货典》· 第045卷 · 投资 · 财富 · 决策 · 成长

又借轉運司錢穀以為子種,至今未償。增入人馬防拓之費,仍在年計之外,慮經略司來年再欲耕種,乞早約束。」詔諭惠卿毋蹈前失。河東進築堡砦,自麟、石、鄜延南北近三百里及涇原、環慶、熙河蘭會新復城砦地土,悉募廂軍配卒耕種免役。已而營田司言諸路募發廂軍,皆不閑田作。遂各遣還其州。 又按《志》:哲「宗即位,興平縣抑民田為牧地,民亦自言,詔悉還之。」哲宗元祐元年詔鬻賣絕戶田宅罷實封投狀按《宋史哲宗本紀》不載 按《文獻通考》:元祐元年,戶部言,「鬻賣絕戶田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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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位:第045卷·第26则 · 核对日期:2026-10-19 · 核验:逐字核对

白话

又借转运司的钱谷作为种子,至今未偿还。增加人马防拓的费用,仍在年度预算之外,担心经略司来年再想耕种,请求及早约束。下诏告谕吕惠卿不要重蹈覆辙。河东进筑堡寨,从麟、石、鄜延南北近三百里及泾原、环庆、熙河兰会新收复城寨的土地,全部招募厢军配卒耕种免役。不久营田司说各路招募调发的厢军,都不熟悉农活。于是各自遣还本州。又据《食货志》:哲宗即位,兴平县强行把民田划为牧地,百姓也自己申诉,下诏全部归还。哲宗元祐元年下诏出卖绝户田宅,废除实封投状。据《宋史·哲宗本纪》不载,据《文献通考》:元祐元年,户部说,出卖绝户田宅。

上下文

续记营田弊端及哲宗初年纠正扰民措施,包括归还民田、废除实封投状等。

今日一问

当政策执行出现偏差时,是否应及时纠正并归还民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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